(2017)皖0225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薛彦娟与巫能文、巫贤会、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彦娟,巫能文,巫贤会,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薛彦娟,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巫能文,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巫贤会,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9982747-0。法定代表人:陶成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061-1。法定代表人:巫贤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彦娟与被执行人巫能文、巫贤会、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薛彦娟借款本金21468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616元、执行费30511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巫能文、巫贤会、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