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8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升晖印务有限公司、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升晖印务有限公司,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9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升晖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路17号。法定代表人:黄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业三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奕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于2016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8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升晖印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升晖印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玉云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升晖印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