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亚妹、黄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妹,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亚妹,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现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亚妹与被执行人黄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2016)桂0502民初1521号判决书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黄强名下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广场东里58幢6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北房权证(2014)字第0064**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亚妹的名下。由于该房屋被执行人已抵押给北海农业银行借款约15万元未有清偿,且又被另一执行案件作了查封。该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的名下,暂不具备条件。本院认为,本院判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暂不具备过户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