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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与何腊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洪畅,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梅花岭第0810057幢。法定代表人:周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畅,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焦新,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洪畅、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亭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