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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201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原告之母),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吴某丙,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字第66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7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83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