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乔志松,邹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乔志松,男,生于1958年10月29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邹彬,女,生于1960年2月22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乔志松、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无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情况;于2016年12月14日查封登记在邹彬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暂时无法变现,2017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18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