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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文才与康彦飞、苏美霞、康彦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才,康彦飞,苏美霞,康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才,男,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康彦飞,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苏美霞,女,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康彦峰,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刘文才与康彦飞、苏美霞、康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彦飞经营的鄂托克旗润祥石英石矿及被执行人康彦飞位于棋盘井镇汇景园小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刘文才对此均暂不申请执行,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