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06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陈某的存款1645元,已交纳罚金1595元、执行费5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了信用惩戒。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