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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景瑞、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景瑞,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景瑞,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晓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邵利宾,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胡红刚,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景瑞与被执行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伟、邵利宾、胡红刚名下的所有房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安月光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