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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任冬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冬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368号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任冬全。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冬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坤审 判 员  杨胜祥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