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闯与马春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闯,马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李闯(香港居民),男,1973年8月27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马春艳,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闯被执行人马春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占用费2768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8元、鉴定费49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052元,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