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莲与方瑞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莲,方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351号之二申请人赵凤莲,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执行人方瑞学,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方瑞学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瑞学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YYYYYYYYYYY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