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思怀与熊小琴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思怀,熊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思怀,男性,1940年5月6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熊小琴,女性,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熊思怀与熊小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小琴称其无金钱履行能力,只有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和通川区通川商铺一个,表示愿意将其住房和商铺变卖用于支付赡养费,熊思怀不同意处置住房且自己居住,而商铺只有面积7.13平方米而无具体位置,无条件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