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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8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张国平、钦永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张国平,钦永耀,黄静波,张耀春,吴雪方,江苏凯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德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崔桥大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38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本市怀德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培俊,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生,住本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钦永耀,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生,住本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黄静波(系钦永耀之妻),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耀春,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生,住本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吴雪方(系张耀春之妻),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凯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4404-5,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横林镇共庆村。法定代表人钦永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佳德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25934-2,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法定代表人张耀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崔桥大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98959-5,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张国平、钦永耀、黄静波、张耀春、吴雪方、江苏凯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德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崔桥大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被保全的财产都无法处置,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商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