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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拉成、申玄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拉成,申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温拉成,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执行人:申玄龙,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原平市人。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忻中民终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申玄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18.5元。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