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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惠琴与靳关林、王彦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惠琴,靳关林,王彦钦,周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彭惠琴,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靳关林,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彦钦,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传亮,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关于彭惠琴与靳关林、王彦钦、周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靳关林、王彦钦、周传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惠琴借款本金88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