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虹、冯轩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虹,冯轩柯,朱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虹,女,汉族,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建县。被执行人:冯轩柯,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新建县。被执行人:朱文君,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XX虹与被执行人冯轩柯、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轩柯、朱文君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冯轩柯、朱文君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XX虹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轩柯、朱文君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7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