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霞与被执行人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霞,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赖霞,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06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赖霞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车辆(豫QM06**,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现车辆停放在汝南县人民法院院内)。2017年08月02日,买受人张卫方以675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车辆(豫QM06**,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停放在汝南县人民法院院内)归买受人张卫方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二、买受人张卫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兴颜审判员 叶海宽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