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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德龙与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龙,张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313号原告:赵德龙,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彦军,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赵德龙与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德龙到庭参加诉讼,张彦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张彦军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1.2万元(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共计4年)。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8日,张彦军向赵德龙借款5万元。后赵德龙多次催要,张彦军均以各种借口拒付。至今未予偿还。张彦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德龙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虽张彦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但经本院审查,赵德龙提供的证据形式完整、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张彦军向赵德龙借款5万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8日,张彦军从赵德龙处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今借到赵德龙现金伍万元”的借条一份,署名张彦军。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同日,赵德龙向张彦军以现金支付了借款。张彦军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张彦军向赵德龙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彦军在取得借款时即负有按约偿还借款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赵德龙可要求张彦军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赵德龙要求张彦军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中,赵德龙与张彦军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赵德龙要求张彦军支付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赵德龙借款5万元;二、驳回赵德龙要求张彦军承担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菊香代理审判员张东琰人民陪审员张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严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