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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杨克俊、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杨克俊,许红,张建,孟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3340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杨克俊。被告:许红。被告:张建。被告:孟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俊、许红、张建、孟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