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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奎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奎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奎领,男,汉族,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奎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