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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3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颜广忠与李强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广忠,李强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433号之一申请人:颜广忠,男,1969年7月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强方,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颜广忠与被执行人李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亭东民初字第00943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颜广忠与被执行人李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颜广忠与被执行人李强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虞瑾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