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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文官与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官,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官,男,汉族,1957年10月13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郭立新,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因死亡已于2015年3月19日注册户籍登记。申请执行人徐文官与被执行人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泰宣民初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郭立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文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郭立新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0月6日、2017年5月1日、5月24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22日,经向公安机关调查:被执行人郭立新因病已于2015年3月18日死亡,并注销户籍登记。2016年11月14日、2017年5月2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郭立新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郭立新家中无人居住,其妻亦下落不明,其家中除三间楼房(该房屋所占用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性质)外无其他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立新遗产财产线索及其继承人是否继承其财产的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村委会有关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立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或继承人继承遗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或继承人继承遗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宣民初第03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