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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金大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金大电器有限公司,金大集团有限公司,邵少伟,洪鸣君,章小理,胡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仙华南街799号6幢,组织机构代码:766437038。法定代表人邵少伟。被执行人金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夹溪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30906664。法定代表人章小理。被执行人邵少伟,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洪鸣君,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章小理,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昕,女,1979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大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香格里花园2幢3号的房产,因该房产被外地法院查封,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