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云雨、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雨,吕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雨,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吕黎明,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张云雨与被执行人吕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云雨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