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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苏学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华,苏学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华,男,汉族,重庆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学腊,男,汉族,重庆市人,务工,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吉白姆,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光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学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提出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以此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李光华经营的采石厂未办理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在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是否系工伤的情况下,将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直接变更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标准和范围作出��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确属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向 海 菊审判员 索朗德吉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