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萌萌与孙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萌萌,孙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226号原告:高萌萌,女,汉族,1989年4月21日生。被告:孙明敏,男,汉族,1991年9月5日生。原告高萌萌与被告孙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萌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