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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萌萌与孙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萌萌,孙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226号原告:高萌萌,女,汉族,1989年4月21日生。被告:孙明敏,男,汉族,1991年9月5日生。原告高萌萌与被告孙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萌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