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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恩发与张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发,张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917号原告:张恩发,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侠(曾用名周继霞,系原告之妻),女,1968年2月21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西坤,男,1969年6月24,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恩发与被告张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与被告张西坤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恩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西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恩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支付利息30240元,合计66240元,利息算至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西坤于2012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36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此,特具状起诉。张西坤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借条各1份,经原告对被告借款经过的说明,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取被告张西坤的户籍证明一份,原告对被告张西坤的身份无异议,并认定户籍证明上的张西坤就是本案起诉的被告。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张西坤于2012年7月21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5%。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并有借条在卷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采取一拖再拖方式拒不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3024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张西坤向原告张恩发借款本金36000元,应支付利息3024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恩发借款本金36000元、利息30240(以借款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2年7月21日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以后利息仍按15‰,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662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被告张西坤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西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金瑞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2017)皖1225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