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路一品名筑小区,机构代码:79081175-5。委托代理人:刘丰,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平,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3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字第84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