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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盛建春与刘准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建春,刘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盛建春,女,194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刘准琴,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盛建春与刘准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刘准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盛建春丧葬费2366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