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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宏与祝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祝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205号之一原告:陈宏,女,1960年8月,汉族。被告:祝煜军,男,1972年4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诉被告祝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祝煜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祝煜军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祝煜军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为淄博市周村区,本案应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提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祝煜军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乃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