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3执字第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宁、朱挺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朱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47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宁,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朱挺文,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3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朱挺文单独所有的位于南康区××新区芙蓉××号店面(房产证号:康房字第××号)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朱挺文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挺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挺文单独所有的位于南康区××新区××新城××苑××号店面(房产证号:康房字第××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