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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被执行人许兴发,男,汉族,1944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兴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