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周婷婷、周全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周婷婷,周全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489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刘小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婷婷,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全福,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周婷婷、周全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