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行申请执行信阳邦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宇柳编制品总公司、陶伟、陈世涛因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行,信阳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邦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宇柳编制品总公司,陶伟,陈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行,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92061586(1-1)。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信阳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荣基广场东2号楼六层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1150100041160A。法定代表人:蔡恩飞。被执行人:信阳邦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湖东办事处广场贸易联建楼。注册号411500100008551。法定代表人:陈世涛。被执行人:河南翔宇柳编制品总公司,公司住所地固始县三河尖乡��桥镇。机构代码91411525176890641J。法定代表人:陶伟。被执行人:陶伟,女,汉族,固始县。被执行人:陈世涛,男,汉族,住湖北省。中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行与信阳邦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翔宇柳编制品总公司、陶伟、陈世涛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15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中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行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有关部门依法送达了本院(2017)豫15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信阳邦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湖东管理区三里店村、土地证号为信市国用(2005)第10781号、建筑面积为94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进行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5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