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万佳春晓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万佳春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万佳春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晓东。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青岛万佳春晓网络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行审36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行审36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隆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