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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高井凤与刘德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井凤,刘德凤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743号原告高井凤,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代理人:范德凯,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凤,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代理人:阎寿怡,男,麻城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井凤诉被告刘德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井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