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爽与陈天梅王本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爽,王本桂,陈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爽,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桂,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兆林(系王本桂之夫),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审被告:陈天梅,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陈爽因与被上诉人王本桂、原审被告陈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爽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王本桂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陈爽支付被王本桂利息16200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是错误的。本案中,陈爽已经向王本桂付清了借款期间的利息43200元。即使王本桂主张从借款之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也应当减除陈爽已偿还的本金7200元,然后再计算利息。(二)一审判决陈爽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超出了王本桂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王本桂答辩称,王本桂轻信了陈爽是个有实力女企业家的谎言,把卖房与一生节衣缩食积攒的一点养老之用的血汗钱分两次共计18万元借给了陈爽,分别是2015年12月25日借8万,当月28日借10万。两次都是在广众投资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写的借条,由其妹妹陈天梅担保,借期一年,月息2%计算。到期后,多次找陈爽清算偿还债务,但都不见其人,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应维持原判,驳回陈爽的无理请求。(一)关于陈爽是否应支付王本桂利息16200元的问题。陈爽分两次共借款18万元,从借款之日到诉前的2017年4月28日,共计16个月,应支付利息5.76万元,己支付利息4.14万元,下欠利息1.62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陈爽主张支付下欠利息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陈爽在上诉状中编造了“付清了借款期间的利息43200元,偿还了本金7200元”的谎言。在一审庭审中,经过双方质证、清算,己对支付利息金额进行了确认。至于“偿还本金7200元”更是无稽之谈,借款到期后,王本桂多次找陈爽清算债务,不见其踪。担保人陈天梅出面表示:“借款暂无法偿还,按原约定利息继续借用,等卖房后,结清借款本息。”为稳定我心,2017年1月及2月,分别按月息2%打入王本桂账户3600元,共计7200元。这就是陈爽谎称“已偿还本金7200元”的本息变幻之术。(二)陈爽的第二项上诉理由,也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意图钻法律的空档,打着“不告不理”的幌子,以貌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长期无偿占有王本桂合法资金的目的。在借款之时一再承诺:“借款到期时,一并付清本息,不拖欠您们老年人的一分钱,我们在云阳也是有身份的人。”因此,在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及违约进行约定。借条是陈爽书写的,也许当时就设下陷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王本桂主张了已经知道的逾期利息(法院要求要有金额数据),未知的逾期利息不是现在能够知道的。同时王本桂主张将未支付的逾期利息,纳入本金,计算复利,这表明王本桂对逾期利率是有主张的。一审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和事实的陈述,作出了一审判决。尽管驳回了被上诉人要求将逾期利息计入本金的诉讼请求,但是还是保障了被上诉人其它的合法诉求,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王本桂提出如下请求: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再次要求将逾期利率纳入本金,计算复利。并上浮30%主张逾期利率。”请求法院按律支持。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现王本桂要求借款人按所借资金2%计算支付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陈天梅述称,确实有三个月是陈天梅用现金给到王本桂手上的,应该是2016年3月、2016年10月各3600元,2017年3月26日给的1800元的现金,2016年是付的息,2017年是付的本,没有经过银行转的。王本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爽、陈天梅归还借款18万元,截止2017年4月28日止,欠利息1.62万元,两项合计金额为19.62万元;2.根据渝高法发(2011)34号民间借贷指导意见中13项规定,请求将未支付的延期利息纳入本金,计算复利;3.诉讼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判令陈爽、陈天梅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爽于2015年12月24日、12月28日分别向王本桂借款8万元、10万元,合计18万元。约定月息2分,陈天梅担保,借款打入陈爽指定银行账户,借期一年,每月付息。陈爽支付利息41400元。至2017年4月28日尚欠利息16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爽向王本桂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陈天梅辩称已当面交王本桂丈夫贾兆林有利息现金7200元,没有出具收条,贾兆林却当庭否认,陈天梅的证人又不能详细证实给付现金的具体经过,陈天梅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王本桂主张未支付利息计入本金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不予支持。陈天梅自愿担保,应当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陈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王本桂借款本金180000.00元;支付尚欠利息16200.00元(从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并从2017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陈天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王本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陈爽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王本桂所主张的借款,有陈爽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为据。陈爽主张其已经向王本桂付清了借款期间的利息43200元,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陈爽主张即使王本桂主张从借款之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也应当减除陈爽已偿还的本金7200元,然后再计算利息。但经审查,陈爽认为2016年3月、2016年10月各付的现金3600元,及2017年3月26日给付的现金1800元,由于王本桂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的现金支付部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关于王本桂是否主张后期利息问题。从王本桂的诉讼请求来看,其在第二项诉请之中要求将未支付延期利息部分纳入本金计算复利,结合其在二审中说明没有写明系因为在一审时需要计算诉讼费而确定的计息时间与金额,可见其对在此之后利息亦有主张,故陈爽上诉认为一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理由不成立。至于王本桂在答辩中所提出的其他请求,因其未依法提起上诉,且其在答辩中亦请求维持原判。故王本桂的该部分请求不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陈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由陈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先华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