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想龙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龙,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148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想龙,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李想龙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李想龙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想龙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