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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徐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883。法定代表人:彭嘉庆,局长。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辉行政非诉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2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学林审判员  韩永金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