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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阙寿兴、张洁予与诸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寿兴,张洁予,诸益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052号原告:阙寿兴,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张洁予,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诸益平,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阙寿兴、张洁予诉被告诸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阙寿兴、张洁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