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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敬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26号之二被执行人:罗敬忠,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罗敬忠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鲁14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罗敬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并处罚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罗敬忠上缴于中共临邑县临邑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22833.7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敬忠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9.45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罗敬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罗敬忠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作出对罗敬罚款10000元的决定,罗敬忠向本院交纳罚款5000元。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对罗敬忠拘留15日的决定,因罗敬忠患有××,不符合拘留条件,致决定未能执行。本院依法对罗敬忠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冻结罗敬忠在临邑县农商银行临邑县支行的存款12879元,已扣划并上缴国库。本院经罗敬忠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