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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媚、王青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媚,王青,王宁,朱汀波,朱汀江,朱汀水,吕美丽,张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媚,女,1953年12月11日出生,现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王青,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现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现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煌、陈宣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汀波,男,197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朱汀江,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朱汀水,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吕美丽,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艳花,女,1971年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媚、王青、王宁与被执行人朱汀波、朱汀江、朱汀水、吕美丽、张艳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居住在该房产里面,且名下无其他房源。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龙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悦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