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红娟、德安大地红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娟,德安大地红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宋红娟,女,1974年5月23日生,住永修县。被执行人德安大地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西区园艺场旁。法定代表人徐从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宋红娟申请德安大地红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德安大地红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宋红娟案款1013800.0元,承担执行费1253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13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德安大地红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