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永聚恒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永聚恒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聚恒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园创业大厦5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66990573R。法定代表人张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鹏程,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山田路与龙井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69273354-6。法定代表人陈石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聚恒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65400元,案件受理费1804元,执行费1141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水城湘能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债权,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聚恒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永聚恒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0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