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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峡县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640号原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杨书玲,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喜,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西峡县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月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敏,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杜继昌审判员  宋 冬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