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艳与浦生花、赵桂君、赵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昱,浦生花,赵桂君,赵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韩昱,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赵艳,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浦生花,女,汉族,住普兰店市皮口镇。被执行人:赵桂君,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世文,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与被执行人浦生花、赵桂君、赵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案执行,同意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