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杨义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杨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被执行人杨义学,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义学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荣行执字第24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行政罚款1650元,由荣成市人民法院转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荣行执字第24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结案。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