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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济宁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济宁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陆地星电动车有限公司,范鸿儒,郭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被执行人:济宁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陆地星电动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鸿儒。被执行人:郭长芹。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