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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颜春仕与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厚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春仕,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厚祥,孙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颜春仕,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南路29号名人世家。法定代表人���孙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厚祥,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克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颜春仕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厚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和解解决纠纷,现申请方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方如果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义务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搜索“”